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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防伪科技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依据《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防伪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中国防伪科技奖励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中国防伪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奖励办负责防伪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人选;
    (二)受理项目的申报及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奖励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四)研究奖励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会成员由防伪科技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的人选由奖励办负责提出,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批准。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2、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专业评审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按照“防伪技术产品”类别,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小组成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小组的组成和人选,由奖励办根据当年(届)申报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批准。
    (二)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申报奖项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小组成员以及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负有以下保密责任: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二)在各自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工作中,不得使用被评审项目的技术成果。

    第三章  奖励范围、等级

    第九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设备(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的研制与生产以及在促进防伪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防伪科学技术研究、防伪设备、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
    1、在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上有所创新;
    2、在防伪材料、防伪工艺上有所创新;
    3、在防伪设备的研发与制造上有所创新;
    4、对推动防伪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二)在防伪科技创新、推广应用过程中,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1、思路上有所创新,防伪特征稳定、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对促进防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其它同类技术(产品);
    2、研制产品实际应用一年以上,适应性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对保护名优、打击假冒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第九条所提“防伪技术产品 ”是指以防伪为目的,采用防伪技术制造的、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目前,我国的“防伪技术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防伪标识(可含配套识读系统),指能粘贴、印刷、转移在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或商品附属物(如挂牌、名片)上,具有防伪作用的标识物。
    (二)材料、结构与包装防伪产品,指利用特殊材料、结构或包装达到防伪目的的防伪产品。
    (三)防伪安全纸与防伪油墨,具有防伪特性的纸称之为防伪安全纸;具有防伪特性的油墨称之为防伪油墨。
    (四)计算机-多媒体防伪技术产品,指利用计算机-多媒体系统达到防伪目的的防伪产品。
    (五)人体与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指利用人体与生物特征进行防伪识别的防伪技术产品。
    (六)其它防伪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以下限额:
    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防伪技术及方案有所创新,技术含量高,仿制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产品。
    (二)防伪技术产品具有防伪力度高、鉴别功能安全可*、技术安全保密性强等特点。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对推动防伪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五)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已通过省、市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或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资格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取得专利的成果。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指: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在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排名第一的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该项目的完成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热心投身于防伪科技事业,积极从事防伪科技研究、科技新产品的研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和确定总体技术方案;
    2、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或者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有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贡献突出。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开展评奖活动的通知要求,申报单位负责填写“中国防伪科技奖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届/年度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奖励办报送“中国防伪科技奖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防伪科技奖申报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报表;
    (二)研究(技术)报告;
    (三)项目成果鉴定证书、《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四)防伪技术产品性能检测报告,产品防伪特征的验证报告;
    (五)防伪技术权属声明;
    (六)防伪技术产品的样品、照片、影印件等;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技术发明项目的查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九)获得过其它奖励项目的相应证书复印件;
    (十)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或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在防伪力度、鉴别功能安全可*性、技术安全保密性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适应性强,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或者对防伪事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二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在防伪力度、鉴别功能安全可*性、技术安全保密性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适应性较强,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防伪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三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在防伪力度、鉴别功能安全可*性、技术安全保密性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适应性良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或者对防伪事业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形式审查
    奖励办负责对申报项目按照“防伪技术产品”类别分类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的规定;提交的申报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附件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二)专业评审
    1、初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奖励办组织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评,除已获得《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申报项目外,为每个申报项目确定2名主审员。项目主审员负责提出书面评审意见(《防伪技术评审证书》中的技术评审意见可作为初评意见);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表决通过初评结论(是否授奖、奖励等级建议及其理由);形成初评结论的书面意见,并由专业评审小组长签字。
    2、终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初评中所提出的获奖项目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
获奖项目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奖励候选项目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公示期后,评审结果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为申报项目的完成人者,一律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届)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励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单位或者个人对防伪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函报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异议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涉及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表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对奖项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
    对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奖励办将异议的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并将结果通知异议方及相关单位。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五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为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单项奖金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八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国防伪科技奖励活动经费采取自筹资金办法。接受致力于我国防伪行业发展和热心防伪事业的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赞助。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对提供赞助的单位、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杯。

    第二十八条  奖励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活动。主要支出项目如下:
    (一)评审费用;
    (二)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三)获奖证书制作费用及奖金;
    (四)其它不可预知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接受资助单位、个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对资金使用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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